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(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)

 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(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)

  2010-07-02

  【法规类型】海关规范性文件【内容类别】进出境物品监管类

  【文  号】总署公告〔2010〕43号【发文机关】海关总署

  【发布日期】2010-7-2【生效日期】2010-9-1

  【效  力】[有效]

  【效力说明】

 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,照顾收件人、寄件人合理需要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一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,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,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(含50元)以下的,海关予以免征。

  二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、澳、台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;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。

  三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,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,虽超出规定限值,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,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

  四、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,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

  五、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。原《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》(署监〔1994〕774号)同时废止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二○一○年七月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