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公告2012年第3号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

  公 告

  2012年 第3号

  根据《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署加发〔2012〕244号)要求,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“加强进出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政策措施”,积极应对复杂经济形势下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帮助企业减负增效,降低企业运营成本,适应海关通关和保税监管随附单证电子化要求,进一步防范监管和执法风险,现就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进一步推广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一、海关积极支持、便利深加工结转企业安装、使用深加工结转预录入系统。

  二、修改《海关总署关于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暂行办法》(署加发〔2008〕202号附件,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第六条相关内容,延长企业深加工结转收发货登记的申报时限。

  即,转出、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每批实际发货及收货后10天内通过预录入系统向海关申报《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》(以下简称《收发货单》)或《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退货单》(以下简称《退货单》)电子数据。

  因技术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申报《收发货单》及《退货单》的,经主管海关同意,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,但最长不超过20天。结转系统对转出、转入企业申报的收发货数据进行自动登记。

  三、修改《暂行办法》第十条相关内容,调整企业实际收发货后的报关手续办理时限。

  即,转入、转出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发货的次月底前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,但不得超过手册(包括联网监管电子账册、电子化手册、纸质手册等电子底账)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。

  四、为满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要求,深加工结转双方的商品编码前8位应保持一致,对深加工结转双方因转出、转入地主管海关归类出现商品编码前8位不同造成企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填报时出现商品编码不一致的,应遵循“转入为主、转出协调”的处理原则,即以转入地主管海关归类为准;如转出、转入地主管海关的归类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,由转入地主管海关根据《归类工作制度》相关规定进行归类认定,并按照归类部门最终确定的商品编码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。

  五、海关在使用结转系统审核《申请表》时,无需企业提供纸质《申请表》。《申请表》结转商品需要填报数量和计量单位,一份《申请表》对应一本转出手册和一本转入手册,《申请表》有效期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,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。

  六、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。已经备案的《申请表》如果不符合本公告要求,经主管海关同意可继续过渡使用到2012年12月30日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二○一二年七月十三日